2017年3月28日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通知,3号标的物(案号2016新0104执恢93号),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南路610号和兴润园4栋14层2单元1401房屋,因此案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完毕,双方当事人再无债权债务关系,故终止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