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注意事项(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凭有效身份及证件办理竞买手续,按不同标的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须于2017年9月28日17:00前交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以截止时间实时到账为准。竞买保证金必须以网银、银行电汇、银行转账(不接受现金)的方式交纳。
二、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阶段和现场同步拍卖相结合的形式,2017年9月26日12:00开始,为在线竞价阶段,获得参拍授权的用户可在此阶段线上出价。2017年9月29日12:00开始,为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同步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拍品在线拍卖阶段有出价,则以在线拍的最高出价作为起拍价),由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竞价幅度的价格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三、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须待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在同步拍卖竞价过程中所有的竞价行为均以拍卖师所认定的情形为准,拍卖师有权在拍卖过程中对网络竞买人的出价进行修正。参拍详细流程说明,您可前往公拍网页面了解。
四、本次拍卖标的物质量及数量均已其现状为准,按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标的现状和已知瑕疵已公示,但不排除标的现状表述缺陷、未知瑕疵、隐性权属瑕疵存在的可能。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作充分的尽职调查,认真了解、查看拍卖标的或聘请专家鉴定,须独立判断、自担风险。竞买人一经应价,表明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自愿承担因所有瑕疵而产生的风险及后果。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看样时间内有权了解标的情况,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拍卖人对房地产的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拍卖的房地产均不包括室内装修、可移动家俱、家电及其它设备。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佣金,成交金额100万元以内的,自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100万元以上的,自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付清全款;买受人逾期未付清全款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七、标的物拍卖成交后,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法律手续及拍卖人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拍卖标的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前后期的欠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如委托他人竞买的,代理人代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如买受人有拖延签署及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情形,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买受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名须与《竞买登记表》中登记人保持一致,如签名不一致,则本公司不予以结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登记人承担。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最高人民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十、本公司对由非网站原因引起的使用户无法使用公拍网的服务而导致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自公告之日起至在线拍卖开始前,本特别规定可能会有修改与调整,将在公拍网网站明示,当您点击同意本规定即视作同意修改部分,特此告知。
拍卖标的注意事项说明:
案号:(2016)新0105执1730号,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208号10栋1层5单元101室住房,建筑面积:92.43 ㎡,房屋产权证号2009395478号。2001年建造,南北朝向,混合结构。
注意事项:已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被执行人现居住该住房内。未能进入室内查看,室内情况及欠费不详,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欠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